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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离休老干部,您好! 首先,真诚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衷心祝福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衡水市桃城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在全区正式施行,这是我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方便您就医和按规定实报实销,我们编印了《医疗费统筹管理问答》。希望通过细致、周到的服务能够体现出我们对广大离休干部的尊敬与爱戴,您如果遇到问题或困难,还可通过热线电话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为什么要对我区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离休干部的生活,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问题更加关注,并将原来的条块管理改为社会统筹,以改变过去标准不一、欠费较多等问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筹资标准和报销待遇,建交起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离休干部合理的医疗需求,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支出,杜绝浪费。 二、《衡水市桃城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冀办字[2003]32号)和《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衡办字[2003]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为什么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录进行管理? 对医疗消费实行目录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是我国公费劳保医疗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是保障离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适应我国医药科技进步水平的客观需要,目前其他省、市基本上均采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办法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进行管理。为了体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既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实际需求,又要控制不合理浪费”的原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4号文),明确规定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要按照‘三二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一个结算办法)办法加强管理”。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老年病常用有效药物和疗效好的诊疗项目,但“必须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力求平衡。”对离休干部实行药品目录管理,可能会使部分离休干部觉得难以接受。但在现阶段我区经济还处于欠发达,财政能力还不足的情况下,取消目录还不现实,还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也需要老干部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统筹管理,给离休干部医疗带来了哪些变化? 实行统筹管理,解决了过去医疗费支付标准不一的问题,而且就医时可以不必考虑单位的承受能力,能够安心治病。 实行统筹管理,从整体上提高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比公费劳保医疗药品目录,药品品种增加了632种,而且不限制商品名和产地,价格也仅以不违反物价及药检部门的政策规定为限,极大的扩展了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今年,国家大幅度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又增加了761个品种,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能够更好的保障离休干部的合理用药需求实行统筹管理,为离休干部就医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就医环境。为做好离休干部就医工作,区委、区政府组成了领导小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有专职人员负责,区劳动保障部门有专人具体管理,定点医院都设立了离休干部门诊和专用结算窗口,并有专人为老干部诊疗、住院等实行全程服务,形成上下一条龙的服务体系,使离休干部就医可以随时随地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桃城区区属企业和原未纳入公费医疗管理的离休干部。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和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2005年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统筹。其中,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缴纳,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2006年起,以后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逐年调整。 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1月份一次性向医保中心缴清。财政补贴部分每年1月份、7月份分两次到位。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实行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凡欠费单位,其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暂时不能报销。 七、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管理有哪些要求? 1、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自选两所综合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自已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每年可变更一次。 也就是说,无论是购药、门诊、住院都必须去所选定的医院。凡未经批准,在非选定医院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在药店购药的费用也不予报销。 2、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统一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桃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桃城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超出此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各定点医院设立离休干部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实行24小时全程优先服务;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走不便的离休干部,要开设家庭病床或送医送药上门服务项目。 4、各定点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离休干部医疗档案。使用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双联复写式病历本,一联留存,一联报医保中心。 八、门诊就医有哪些规定? 1、离休干部凭区医保中心统一制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病历本》IC卡,到所选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2、定点医院必须为离休干部建立门诊病历,在诊疗时认真核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证件,做到病历记录与相应的处方、治疗、检查项目吻合一致。 3、离休干部就医一律实行双处方、双划价制度,双处方一份取药,一份由个人保管,医院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4、为确保离休干部用药安全,不见患者,不应开具处方用药。严禁将静脉输液或肌注药物带回使用(皮下注射胰岛素除外)。 5、离休干部就医,门诊用药及出院带药以第一诊断为主,急性病带药量7日量,慢性病15日量,中草药7剂量。 6、患慢性病的离休干部需长期服用的特定的病种用药,需由医院开具诊断及用药证明,一次带药量可延长至30天量。 7、定点医院为离休干部使用目录外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告知离休干部自费,并说明费用,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并签字后再施行;所发生的费用由离休干部支付。 8、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离休干部本人现金垫付,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医保专管人员持处方、专用收据、病历本、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每季度15-20日到区医保中心报销一次。 九、住院有哪些规定? 1、离休干部应持《离休干部医疗证》《病历本》IC卡,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介、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于住院3天内报区医保中心备案。凡未备案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的住院费用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度,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离休干部保管,一份经离休干部或其亲属签字后记帐。 3、离休干部普通住院床位费最高不超过60元/天,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住院床位费不得突破100元/天。 4、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一般不得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5、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刷卡予以记帐,由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医院结算。目录外项目的费用全部由离休干部本人于出院时现金结算。 启动初期,由于程序原因,出院时暂时不能划卡记帐,需要离休干部个人垫付现金,再到医保中心报销。 十、住院外诊外治外购有什么规定? 定点医院应保证离休干部医疗的基本需要,病情确需、定点医院没有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离休干部可以在不转院的情况下,到其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或购药,但必须经副主任以上医师同意,填写正规的申请单或处方,医院医保科同意(盖章),报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施行。外购药品仅限于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十一、转诊转院有什么规定? 1、离休干部要根据病情需要转往外地诊治时,应先到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并到区医保中心备案。急诊可先转院,并在3日内补办手续。 2、省内转院仅限转往省级医院,外地转院仅限转往北京、天津的市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3、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费用较高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垫支),待诊治终结后,于出院当月凭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明细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转诊转院申请单(每张转诊转院申请单仅限一次使用)等带病历本到区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4、未经医保中心批准,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十二、异地就医有什么规定? 1、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的离休干部,每年年初必须由单位持居住地证明材料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异地登记手续。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所住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指定两所县以上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报销单据要求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 3、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经区医保中审批的两所指定医院发生费用;若需至第三所医院发生门诊或住院时,必须经指定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需住院治疗时,应在转院3日内将住院的有关信息通知单位报医保中心。 4、异地安置及常驻外地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就诊或出院后,凭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明细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带病历本到区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5、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十三、急诊抢救有什么规定? 外出活动的离休干部,在外出期间发生急诊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就近到其他县(区)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并于3日内报区医保中心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院。一般情况下急诊在非定点就医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超过10天者,需再报区医保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由所在单位管理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十四、其他方面还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1、离休干部丢失《离休干部医疗证》、《病历本》、IC卡,应开具单位证明及时到区医保中心立即挂失。挂失7天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补发。 2、离休干部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旅游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离休干部的健康查体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查体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及时关心、了解、掌握离休干部的医疗情况,每季度在老干部活动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每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督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区直医疗统筹,并帮助困难企业离休干部落实医疗资金。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自觉遵守政策的各项规定,服从医生检查、诊治和用药,配合医务人员规范医疗行为,洁身自爱,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十五、我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衡水哈院、衡水二院、四院、五院、衡水万才周围血管病医院。
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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