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调整医保政策

医疗保障水平提高  参保职工负担降低

 

自今年71日起,桃城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六项调整,即两提高、两降低、两扩大。这是我区为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负担,经区政府批准而作出的新举措。

一是提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现行标准上分别提高0.3%。具体调整为:“在职职工按下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年龄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1%45周岁及以上的按3.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5%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二是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提高12%。具体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0%、退休人员报8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7%、退休人员报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4%、退休人员报77%;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5%、退休人员报8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2%、退休人员报8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9%、退休人员报82%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90%、退休人员报9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7%、退休人员报9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4%、退休人员报87%。”

三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具体调整为:“2005年的起付标准为: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在三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四是降低乙类目录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具体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采用属于乙类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统筹基金按照甲类比例支付。”

五是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的范围, 将门诊手术和19种门诊慢性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手术相关费用按照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手术相关费用报销封顶线为5000(按费用发生额计)

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按年度计算。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封顶线为每年5000元(按费用发生额计)。

六是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调整后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677种增加到现在2125种,增加了448种药品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