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就医购药报销规定
一、就医购药:
1、您必须持《特殊疾病专用证》和《专用病历本》,在您事先选定的定点
医院就医,开具《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物必须单独开具一般处方),一式两份;您可以持处方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以在您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后自己保留一份处方。
2、就医购药时,您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结算,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注:
即使卡上的金额为0,仍应用IC结算,这样才能打出医保专用发票)
3、治疗购药所需,必须到非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需事先在所选定点医院
填写《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购、外治审批表》,由医院签署意见后,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所发生的费用方可报销。外诊、外购、外治只允许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
二、报销:
1、您所报费用必须是在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需持医保专用发票、《特殊疾病专用证》和《专用病历本》,并附特殊疾病专用处方(红色)及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如果是非定点费用还须附审批表。
2、从发证之日后所发生的,与鉴定病种相符,符合医保三大目录且未超过带药量的药费、治疗费及一般检查费按规定报销。
3、今年参保职工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药店费用实行季度报销。9月15号、12月15号上报本季度发生的费用。请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将费用材料交到单位,由单位统一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计算完毕后,将报销款直接存入本人的专用存折上。
桃城区医保中心
20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