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外转诊转院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了严格区外转诊转院管理,确保参保职工及时、正确的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及费用报销等手续,根据《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衡区劳[2003]18号)和衡医保(2003)6 号文件,现就区外转诊转院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区外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职工,必须在住院之前7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急诊抢救者可先行转院,住院后7日内补办),过期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 未经审批私自转诊转院或发生在非转往医院的费用以及经调查与本次转诊转院治疗无关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 转外就医时,本着就近治疗的原则,仅限转往我区医保中心指定的,衡水、石家庄、北京、天津、邢台五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公立医院中的一所(见附件),特殊情况报医保中心。

                             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区外转诊转院指定医疗机构


北 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天 津:天津医科大口腔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

石家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第三人民医院

       河北省第四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

邢 台:邢台市眼科医院

衡 水:衡水第三医院、衡水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