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区外转诊转院管理,确保参保职工及时、正确的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及费用报销等手续,根据《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衡区劳[2003]18号)和衡医保(2003)6 号文件,现就区外转诊转院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区外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职工,必须在住院之前7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急诊抢救者可先行转院,住院后7日内补办),过期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 未经审批私自转诊转院或发生在非转往医院的费用以及经调查与本次转诊转院治疗无关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 转外就医时,本着就近治疗的原则,仅限转往我区医保中心指定的,衡水、石家庄、北京、天津、邢台五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公立医院中的一所(见附件),特殊情况报医保中心。
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