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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城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桃城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桃城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均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资金的筹集和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筹资比例在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对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也可以以医疗补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各企业自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当年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基金的使用情况,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七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将具体管理办法报区医保中心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区医保中心。
第八条
财政、审计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补充 办法 通知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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