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根据《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就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个人帐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逐人设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参保人一人一卡。
第3条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卡的设置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涂改或试图解密、重新设置,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第4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IC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凭IC卡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第5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单位缴费后,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比例划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也可根据单位缴费情况一次性划入。
第6条
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配套使用。IC卡是职工就医、购药、结算、记帐的有效凭证,参保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涂改。不慎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申请补换。
第7条
IC卡实行年检制度。参保单位一个参保年度到期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并缴纳有关费用。逾期15日未办理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该单位全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引发的其他后果,属个人责任的,由个人承担,否则,由单位负责。
第8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药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个人帐户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可随本人工作调动转移,也可依法继承。
第9条
参保人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时,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应办理医疗保险转入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10条
参保人死亡,凭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
第11条
个人帐户适用下列支付范围:
(一)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各项费用;
(二)
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
(三)
持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四)
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12条
IC卡丢失、损坏自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挂失、补换有关证明后,30日后予以办理。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补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13条
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对帐制度。若二者记录不符,IC卡在30日内暂停使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查清原因。30日内仍未查明原因,可再延长15日追查。属个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回损失,并暂停医疗保险待遇6-12个月。
第14条
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单位全体参保职工IC卡暂停使用,待单位缴清费用后恢复使用。
第15条
本办法由桃城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