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调整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调整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调整意见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医保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提高医疗待遇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衡区政(2003)9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提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现行标准上分别提高0.3%。将第二十条调整为:
“在职职工按下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年龄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1%;45周岁及以上的按3.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5%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段调整为:
“2005年的起付标准为: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在三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提高12%。将第三十条第一段调整为: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0%、退休人员报8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7%、退休人员报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4%、退休人员报77%;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5%、退休人员报8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2%、退休人员报8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79%、退休人员报82%;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90%、退休人员报9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7%、退休人员报9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报84%、退休人员报87%。”
四、降低乙类目录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将第三十条第二段调整为:
“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采用属于乙类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统筹基金按照甲类比例支付。”
五、本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医疗 保险 条款 通知
|